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該司法解釋將于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19條備受關注,部分自媒體將其解讀為“社保新規(guī)”,宣稱“自2025年9月1日起必須繳納社保了!”“9月1日起,全民交社?!?。
第1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guī)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sh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p>
這種標題和提法容易讓人誤以為在此之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參繳社保不是強制的,自9月1日起才須強制參繳社保。這是錯誤的。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就已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011年施行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氨仨殹薄皯敗本鶎儆趶娭菩苑梢?guī)范。因此,在現(xiàn)行勞動與社會保險法制框架下,只要就業(yè)形式是“一對一”的標準勞動關系或勞務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應遵循強制參繳社保的規(guī)則,這一基本制度已運行近30年。對于非全日制以及非勞動關系而言,屬于社保體制下的靈活就業(yè)人員,遵循自愿參保的原則。
既然強制參繳并非“新規(guī)”,為什么第19條會引發(fā)社會反響?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保制度在實然層面長期存在一定的“潛規(guī)則”。所謂“潛規(guī)則”是指嚴格意義上不合法、不合規(guī),但長期以來相關職能部門通常不主動介入的現(xiàn)象。例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社保的協(xié)議(或聲明)”,或雙方約定不以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shù),僅以當?shù)刈畹屠U費基數(shù)參繳社保;再如異地代繳。近年來,社保征繳力度有所增強,多地開始整治異地代繳,多部門表態(tài)社保追繳不受2年時效的限制。在此背景下,第19條的出臺可謂預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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