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飲酒后不幸死亡
家屬訴請七名被告
共同承擔責任
案情回顧
2024年10月3日中午,劉某與黃某、陳某等人先后于某飯店用餐。用餐期間,劉某與同桌部分人員自愿飲酒,無人勸酒、敬酒。
餐后,劉某突發(fā)昏迷倒地不起,店內相關人員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聯(lián)系家屬。劉某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死亡原因為腦干出血。事發(fā)后,飯店經營者及部分人員已與劉某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支付補償金,其余七人未達成一致,劉某親屬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核心爭議在于七被告是否構成侵權。構成侵權責任須具備違法行為、損害后果、過錯及因果關系四個要件,本案中,七被告與劉某系偶然共處一店用餐,彼此并不熟悉,無共同組織或召集關系。部分人員雖共同飲酒,但屬自飲自酌,無強迫或勸酒行為,不構成法律上的過錯或危險行為。被告在事發(fā)后及時施救并通知家屬,盡到了必要的救助義務。劉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自身有高血壓病史及長期飲酒習慣,卻未加控制,最終導致其在飲酒后出現(xiàn)腦干出血經救治無效后死亡的悲劇。原告未能舉證證明七被告存在侵權行為或過錯,也未能證明被告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其訴請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醒
生命不是兒戲
喝酒不要貪杯
同桌人員切勿勸酒、灌酒
酒后應盡到必要照顧義務
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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