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來源。甲村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向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于2021年7月19日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調查核實。圍繞爭議焦點,檢察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查閱了法院審判卷宗和執(zhí)法卷宗,到某縣檔案局查閱了該縣1982年山林權證的檔案資料,赴現(xiàn)場進行勘察,走訪案件當事人,向自然資源部門發(fā)函請求協(xié)助調查案涉“飛地”權屬狀況。查明:1.乙村114號山林權證填證機關未蓋章,丙村95號山林權證應發(fā)給山林權人的一聯(lián)仍存于縣檔案局,案涉林權證全部從縣檔案局復印,爭議各方均不能提供原件。2.某縣1982年制作的林權證普遍存在無編號、無填寫人、發(fā)給山林所有權單位一聯(lián)未撕、空白證有公社及縣政府蓋章等瑕疵,存在先將已蓋好人民政府和公社印章的空白林權證發(fā)給各村,然后由各村自行填寫的情形。3.《土地權屬爭議書》《爭議示意圖》及《土地權屬認定書》《示意圖》系由某鄉(xiāng)人民政府作出。乙村與丙村達成的《補充協(xié)議》系爭議發(fā)生后達成,未經甲村同意。4.全國第一次土地調查(1984年-2009年)及第二次土地調查(2009年-2018年)的地籍資料載明,案涉“飛地”權利所有人為甲村。5.某縣原國土資源局2004年9月19日制作了《飛地面積通知書》、某市原國土資源局于2004年10月25日制作了《飛地權屬、面積認定通知書》,并送達甲村和丙村蓋章確認。某縣人民政府2004年12月制作了案涉“飛地”及乙村、丙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但均未下發(fā)。某縣2019年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有一地塊標注了“甲村(飛)”。6.甲村在爭議林地上建有兩棟平房,一棟建于1950年代,當時用于養(yǎng)牛;另一棟建于2000年左右,2006年至2012年出租給案外人用于養(yǎng)牛。前述相關證據載明的案涉“飛地”面積、形狀、位置相互印證,與本案爭議林地重疊。
2月24日,最高檢檢察委員會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最高檢廳長訪談中介紹,2024年最高檢將聚焦法律監(jiān)督主責主業(yè),回應司法實踐中的疑難復雜和爭議問題
2025-02-24 19:16:48最高檢去年發(fā)指導性案例19件今年11月25日是第21個“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選出了七起具有典型意義的反家暴案例,展示了全國檢察機關在“檢護民生”專項行動中的成效
2024-11-26 13:13:52最高檢發(fā)布廣東反家暴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