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判決書披露了杜某、嚴某和楊某的供述。杜某稱,3月15日左右,自己在廣東務工時行李被盜,向楊某述說時,楊某邀約他回石阡掙錢。3月20日左右,杜某返回石阡,和楊某、嚴某住在一起。楊某提出“打手機口掙錢”。三人商議后,楊某用自己的蘋果手機下載了一款聊天軟件,并在上面尋找實施詐騙的上家,又按照上家的指示撥打電話,幫助實施詐騙。最初是楊某、杜某一起提供了三張電話卡。由于楊某未成年,其提供的兩張電話卡是母親和姐姐名下的。剛滿18歲的杜某提供的電話卡是自己名下的。楊某供述稱,每幫助撥打一次電話,聊天軟件中的上家就讓發(fā)一個收款碼過去,對方轉錢過來。而嚴某供述稱,平均每次幫助撥打詐騙電話可獲利300至500元不等,獲利的錢三人一起用,包括吃飯和支付酒店房費。
杜某供述稱,最初是楊某使用其名下的電話卡,按詐騙團伙的指示撥打電話,幫助詐騙團伙實施詐騙。打了兩天,這張電話卡不能用了,楊某就用他的電話卡繼續(xù)“打手機口”,打一天左右也被停了。由于楊某是未成年人不能辦理手機卡,楊某和杜某最初提供的電話卡被封停后,嚴某和杜某多次去辦理新的電話卡用來“打手機口”。杜某稱,楊某有時會為他們聯(lián)系上家,直到3月28日左右,楊某把手機賣給手機店后才未再幫他和嚴某找上家。在此期間,三人基本上每天都吃住在一起,用的都是幫助詐騙得到的錢。
楊某則供述稱,使用自己和杜某的電話卡“打手機口”期間,自己和杜某都有聯(lián)系上家,獲利的錢是由自己的支付寶接收。嚴某則供述稱,楊某知道他們在搞,但沒具體參與,只是跟著一起吃住,吃住的支出都是打手機口獲利的錢。
上述判決書中,楊某供述自己和嚴某、杜某三人一起幫助實施電信詐騙期間一共獲利997元。而杜某供述三人獲利約5000元,嚴某供述三人總共獲利6000元左右。3月27日,杜某名下尾號3356的號碼撥打了一名高姓被害人的電話,導致高某被網絡詐騙團伙詐騙475489.74元。
近日,湖南省益陽市桃江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涉緬北電信詐騙案件作出判決,一名女子因參與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為公眾敲響警鐘
2025-09-18 09:16:01女子赴緬參與電詐獲刑1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