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因提供電話卡幫助網(wǎng)絡(luò)詐騙團伙撥打詐騙電話并以此牟利,在職校就讀的楊某接到警方電話。次日,楊某被刑事拘留,隨后其兩名同鄉(xiāng)杜某和嚴某也相繼到案。8月26日,貴州省銅仁市石阡縣人民檢察院以三人涉嫌幫信罪向法院提起公訴。9月,石阡縣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8個月,其余兩人各獲刑一年。法院審理認為:楊某系犯意提起者和積極邀約者,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為主犯,應(yīng)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定罪處罰。
一審判決后,楊某提出上訴,認為其犯罪時未成年,僅獲利997元,參與期間只提供了一張電話卡,未達到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幫信罪“情節(jié)嚴重”的入罪標準。
2025年春節(jié)過后,職校二年級在讀的楊某與同鄉(xiāng)嚴某、胡某一同前往重慶找工作。楊某11歲時父親去世,母親靠打零工維持家庭開支。2023年初中畢業(yè)后,楊某進入石阡縣中等職業(yè)學(xué)校讀計算機專業(yè)。為減輕母親負擔(dān),去年暑假期間,他曾去廣東工廠打工。楊某大姐介紹,因找工作不順利,在重慶期間,三人提到過通過“打手機口”掙錢。所謂“打手機口”,是指提供自己的手機號碼給上游詐騙團伙,實施詐騙時,自己作為“中間人”,詐騙團伙會提前提供一批受害對象的號碼給“中間人”,詐騙團伙撥通“中間人”手機后,“中間人”用自己的另一部手機撥通受害對象的手機,兩部手機同時打開免提,由上游詐騙人員跟受害者直接通話?!爸虚g人”全程不說話。
2025年3月中旬,嚴某、楊某從重慶回到石阡,住在縣城一家酒店。其間,楊某提議“打手機口”掙錢,并將在廣東務(wù)工的杜某喊回石阡一起賺錢。杜某回到石阡后,三人決定提供電話卡幫助網(wǎng)絡(luò)詐騙團伙撥打詐騙電話以此牟利。此后,在酒店房間內(nèi),由楊某聯(lián)系上游詐騙團伙,三人各自提供自己的電話卡,幫助詐騙團伙撥打詐騙電話,獲取每小時300元至700元不等的好處費。由于楊某未成年,其提供的電話號碼被封控后無法新辦理電話卡,杜某、嚴某便不斷辦理新的電話號碼,繼續(xù)為上游詐騙團伙撥打詐騙電話。
上述判決書披露了杜某、嚴某和楊某的供述。杜某稱,3月15日左右,自己在廣東務(wù)工時行李被盜,向楊某述說時,楊某邀約他回石阡掙錢。3月20日左右,杜某返回石阡,和楊某、嚴某住在一起。楊某提出“打手機口掙錢”。三人商議后,楊某用自己的蘋果手機下載了一款聊天軟件,并在上面尋找實施詐騙的上家,又按照上家的指示撥打電話,幫助實施詐騙。最初是楊某、杜某一起提供了三張電話卡。由于楊某未成年,其提供的兩張電話卡是母親和姐姐名下的。剛滿18歲的杜某提供的電話卡是自己名下的。楊某供述稱,每幫助撥打一次電話,聊天軟件中的上家就讓發(fā)一個收款碼過去,對方轉(zhuǎn)錢過來。而嚴某供述稱,平均每次幫助撥打詐騙電話可獲利300至500元不等,獲利的錢三人一起用,包括吃飯和支付酒店房費。
杜某供述稱,最初是楊某使用其名下的電話卡,按詐騙團伙的指示撥打電話,幫助詐騙團伙實施詐騙。打了兩天,這張電話卡不能用了,楊某就用他的電話卡繼續(xù)“打手機口”,打一天左右也被停了。由于楊某是未成年人不能辦理手機卡,楊某和杜某最初提供的電話卡被封停后,嚴某和杜某多次去辦理新的電話卡用來“打手機口”。杜某稱,楊某有時會為他們聯(lián)系上家,直到3月28日左右,楊某把手機賣給手機店后才未再幫他和嚴某找上家。在此期間,三人基本上每天都吃住在一起,用的都是幫助詐騙得到的錢。
楊某則供述稱,使用自己和杜某的電話卡“打手機口”期間,自己和杜某都有聯(lián)系上家,獲利的錢是由自己的支付寶接收。嚴某則供述稱,楊某知道他們在搞,但沒具體參與,只是跟著一起吃住,吃住的支出都是打手機口獲利的錢。
上述判決書中,楊某供述自己和嚴某、杜某三人一起幫助實施電信詐騙期間一共獲利997元。而杜某供述三人獲利約5000元,嚴某供述三人總共獲利6000元左右。3月27日,杜某名下尾號3356的號碼撥打了一名高姓被害人的電話,導(dǎo)致高某被網(wǎng)絡(luò)詐騙團伙詐騙475489.74元。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3月16日至3月28日期間,杜某提供電話卡6張,嚴某提供電話卡4張,楊某提供電話卡1張,三人非法獲利共6000余元,均用于三人日常的生活開支。
面對檢方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杜某、嚴某均沒有異議,在法院的開庭審理過程中也無異議。而楊某對檢方指控的部分事實有異議,辯解自己的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楊某的辯護人當(dāng)庭提出辯護意見認為,楊某不是本案犯意提起者,楊某沒有邀請杜某回石阡“打手機口”,楊某只在3月17日搞了一次手機口,只聯(lián)系了一個上家。之后楊某未參與“打手機口”,也沒有為他人提供過幫助。高某被騙案與楊某無關(guān)。楊某獲利的997元已在開庭前主動向法院退繳。被告人楊某的行為達不到幫信罪“情節(jié)嚴重”的入罪標準。然而上述辯護意見未被法院采納。
法院認為,檢方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實是楊某首先提出“打手機口”掙錢,同時楊某還邀約杜某回石阡賺錢,杜某到石阡后,楊某便用杜某手機卡“打手機口”幫助網(wǎng)絡(luò)詐騙團伙實施詐騙犯罪。雖然在杜某、嚴某“打手機口”詐騙后期楊某未實際參與,但杜某、嚴某“打手機口”獲利的費用用于三人共同消費,且楊某系犯意提起者和積極邀約者。法院認為,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為主犯,應(yīng)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luò)犯罪活動罪定罪處罰。
石阡縣法院一審判決后,楊某向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上訴狀認為,楊某提供幫助期間,上家實施的犯罪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被害人高某被騙案跟楊某無關(guān),楊某的行為達不到幫信罪“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入罪標準,而且楊某參與幫助行為獲利只有997元,獲利較少,達不到幫信罪“情節(jié)嚴重”的入罪標準。事發(fā)后,楊某取保候?qū)徠陂g,家人曾質(zhì)問他為什么去做違法的事?!拔抑皇窍胩c上家的錢花花?!睏钅掣嬖V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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