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與劉某相戀后,在商量婚事期間,劉某父母要求丁某給付16.6萬元禮金并購買30萬元的車輛作為彩禮。盡管丁某的家庭條件一般,一家人還是盡力滿足了這些要求,為劉某購買了一輛價值近30萬元的車,并在訂婚當天支付了16.6萬元禮金。然而,之后丁某多次催促劉某結婚,但劉某以各種理由推脫,最終明確表示不愿繼續(xù)交往。分手后,劉某僅退還了車輛,拒絕返還禮金。因此,丁某將劉某訴至泗洪縣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全部禮金。
法院審理認為,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照民間風俗習慣,婚前由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貴重禮物或禮金。本案中,16.6萬元禮金是在訂婚當日給付的彩禮。由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結婚目的未能實現(xiàn),法院判決劉某應返還全部禮金。
法官指出,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給付彩禮的目的未能實現(xiàn),彩禮應當返還。選擇人生伴侶時,兩情相悅是根本,雙方家庭應考慮對方的經濟基礎,不應盲目攀比,將彩禮作為婚姻的籌碼。這不僅會為婚姻穩(wěn)定埋下隱患,還可能導致因婚返貧等不良后果。此案提醒公眾應理性對待彩禮,讓彩禮定位于“禮”而非“財”,推動形成文明嫁娶的新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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