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一市民買房15年后遭撤證 房產糾紛引發(fā)關注!張風君在大連市沙河口區(qū)購買了一處商鋪,并于2007年取得了房產證。此后,他以該房產作抵押向銀行貸款。然而,2022年大連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作出“更正登記”,將張風君的房產證撤銷作廢,理由是當年他購房之前,該房產已經被開發(fā)商抵押給了銀行。
張風君表示,自己花了真金白銀購買了這處房產,不明白為何開發(fā)商還能對外銷售并辦下房產證,房管部門還同意將房子重復抵押給另一家銀行。大連市自然資源局解釋稱,張風君當年買房時房產已被抵押,未取得抵押權人同意不應辦理產權轉移登記;該局進行“更正登記”是合法的行政行為,屬于發(fā)現(xiàn)錯誤后的自我糾錯。
張風君及其代理律師認為,房管部門對于當年的錯誤登記行為,無論是由于工作人員未盡到審查職責,還是有人惡意串通違法登記,都應承擔相應責任。2025年7月,在申請行政賠償未果后,張風君起訴大連市自然資源局。目前,此案已由大連市鐵道運輸法院立案審理。
除了提起行政訴訟,張風君還想弄清楚涉案房產被“錯誤登記”以及重復抵押貸款的原因。大連市自然資源局辦公室負責人表示,相關情況需由業(yè)務部門核實。
張風君購買的商鋪位于迎春街的同泰花園小區(qū),建筑面積1756.48平方米,其中地上一層232.48平方米,地下一層1524平方米。2007年2月,張風君所購商鋪的《房屋所有權證》辦下來了,隨后他以該商鋪作抵押順利從中國工商銀行大連青泥洼橋支行貸款了300萬元。他對兩層商鋪進行了裝修,然后租給一家洗浴中心經營。
到了2022年7月,大連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向張風君下發(fā)《不動產更正登記決定書》,廢除他的證號為“2007502013”的《房屋所有權證》。原來,在張風君購房前,開發(fā)商大連金興房地產公司已經將地下一層抵押給了建設銀行。2007年,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開發(fā)商向房管部門申報了產權轉移登記,張風君獲得了房屋所有權證。此后,張風君以該房產為抵押向工商銀行貸款,數(shù)年后還清。
2014年,因開發(fā)商未能清償貸款,法院將此前抵押的房產抵債轉移登記至建設銀行,四年后經拍賣程序過戶給他人。2020年10月,金興房地產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劉釗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張風君的房產證。2022年7月,大連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作出“更正登記”決定,認定當年的產權轉移登記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系“登記錯誤”。
原來的房產證被廢除后,張風君不服房管部門的重新登記決定,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決定。法院認為,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對于錯誤登記的事項,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依法更正;張風君購房后申請產權轉移登記,但當時涉案房屋已有抵押登記,在未取得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辦理產權轉移系錯誤登記,《不動產更正登記決定書》是對錯誤的更正行為。
2022年12月,大連鐵路運輸法院駁回了張風君關于撤銷《不動產更正登記決定書》的訴求,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張風君只能接受房管部門的更正登記。涉案房產(地下一層1524平方米)的原產權證已廢除,房產已過戶給他人。張風君覺得自己是“冤大頭”,租賃房子的洗浴中心拖欠其兩百多萬元租金,自從他的房產證廢除后更不愿支付了。
張風君想起訴賣房子給他的開發(fā)商,但大連金興房地產公司已于2017年注銷,他連合適的被告都難以找到。他認為,房管部門在發(fā)現(xiàn)涉案房產有抵押而“錯誤登記”之后,僅通過更正登記“自我糾錯”是不夠的,他的損失應該得到賠償。2025年1月,張風君向大連市自然資源局申請行政賠償,但該局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書》。
張風君隨后申請行政復議,2025年6月,大連市政府維持了大連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張風君認為,房管部門在頒證過程中存在過錯,因此以大連市自然資源局和大連市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不予賠償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判決大連市自然資源局賠償因其違法錯誤登記造成的損失。
除了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張風君還想弄清楚房產被“錯誤登記”以及重復抵押貸款的原因。他表示,多次到大連市自然資源局反映情況,均未得到明確回復。大連市自然資源局辦公室負責人表示,相關情況需由業(yè)務部門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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