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例。2019年3月8日,王姨計劃乘坐火車前往河北省石家莊市,她的兒子小王送她到火車站進站候車。當天中午12時22分23秒,兩人走到火車站二樓進站口西側人工檢票口時,乘客小張手拉行李箱經過安檢后也打算前往此檢票口進站。12時22分27秒,王姨突然轉身逆行而出,想追隨小王離開檢票口,五步后即22分30秒時,碰到了小張的行李箱,隨即摔倒。
王姨摔倒休息兩分鐘后,由小王和工作人員扶走離開摔倒現(xiàn)場并自行乘坐火車前往石家莊。上車后,王姨感到頭痛、頭暈等嚴重不適,到達目的地后已意識不清,石家莊市急救中心到火車站接診并將王姨送至某醫(yī)院救治。經兩次轉院治療后,王姨于3月24日死亡,死因為腦硬膜下出血、呼吸衰竭。
小王認為小張對王姨的摔倒存在重大過錯,應當至少承擔60%的責任,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共計60余萬元。小張則認為自己并未實施侵權行為,也沒有法定作為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請求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事發(fā)地點為火車站,是公眾乘坐火車的鐵路樞紐。王姨摔倒的地點為火車站的進站檢票口旁,通常情況下乘客通過檢票后即乘坐火車,而不會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而出。因此,王姨及其子小王從進站檢票口逆行返回時應在行進中盡更高的注意義務。王姨轉身行走五步后碰到小張的行李箱,說明小張與王姨有一定的距離,王姨逆行而出,理應避讓順行的旅客并觀察周邊的情況,但其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本人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過錯。小王作為陪同王姨前往火車站的家屬,對王姨負有相應的照看義務。
小張作為正常順行進入檢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行李箱全程未離開其控制,一直在其身邊合理范圍內。王姨轉身至碰到小張的行李箱,時間僅不足四秒,小張作為正常行進的旅客,無法預見王姨會突然轉身逆行,也無法在三四秒內作出可能發(fā)生意外情況的判斷進而采取相應的避讓行為,此時行走安全注意義務應由突然轉身逆行的王姨負責,不應強加在正常行進的小張一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小張對王姨摔倒不存在主觀故意,也不存在過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判決駁回小王的訴訟請求。
法院提醒,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行走時,尤其是如本案中逆行的王姨,應盡到更高的合理注意義務躲避正常進站的人群,避免可能發(fā)生的風險與損害。陪同老年人進入公共場所的成年家屬,應給予老年人審慎有效的看護和關注,及時發(fā)現(xiàn)并規(guī)避風險,協(xié)助老年人做好個人防護,保障人身安全。關注、保障公共場所安全是每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出入公共場所應具備的安全意識。
近日,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例。2019年3月8日,王姨在兒子小王的陪同下前往火車站準備乘坐火車前往河北省石家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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