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法庭審理環(huán)節(jié)后,渝中區(qū)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包括:蔣某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程度;各被告方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其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比例。根據(jù)各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渝中區(qū)法院評析,蔣某在上車時從第二級臺階跨向第三級臺階過程中,監(jiān)控視頻顯示他未將身體前傾或低頭,導致頭部撞到頂部門框后摔倒在地。蔣某作為成年人,對車輛高度和自身身高應有一定的認知,對于如何安全上車應有一定的判斷能力,但他未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未采取合適的方法上車,對自身所受傷害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一定責任。
某甲公司是此次旅游活動的組織者,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作為實際履行旅游合同的被委托方,雙方均是旅游經(jīng)營者,共同負有保障游客安全,特別是保障老年游客安全的責任。法院認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未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有三項:針對老年旅游團,未安排符合規(guī)定的導游或領隊,安排的領隊人員無導游資質,也不具備緊急物理救護等業(yè)務技能;事發(fā)時,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安排的領隊與其他游客聊天,沒有盡到提示注意安全義務,也未提供主動攙扶等輔助服務;案涉事故發(fā)生后,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也未嚴格履行積極的救助義務。
因此,渝中區(qū)法院綜合裁定,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案涉侵權事故的發(fā)生存在明顯過錯,對本次事故應承擔主要責任。而提供大巴車租賃的某分公司不存在過錯,無需對譚甲、譚乙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渝中區(qū)法院判決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對蔣某死亡負主要責任,承擔60%的賠償責任,蔣某自擔40%的責任。賠償金額合計630508元,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大學城分社需賠償378304.8元。
在江蘇常州發(fā)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張某騎電動車時撞上了公交站臺突出地面的部分,導致其被送往醫(yī)院后搶救無效身亡。張某的家屬認為公交站臺的設計存在問題,并要求站臺管理方賠償近40萬元
2025-04-25 12:26:07男子撞站臺身亡家屬索賠4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