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自然資源部原黨組成員、中國地質調查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鐘自然受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鐘自然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因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最終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鐘自然出生于1962年8月,安徽桐城人。2024年1月,官方通報其被查;同年6月,他被開除黨籍。據(jù)官方通報,鐘自然將地質調查、礦產(chǎn)開發(fā)等權力作為斂財納賄的工具,并涉嫌權色、錢色交易。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3年間,鐘自然利用擔任中國地質調查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原國土資源部總工程師、原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自然資源部黨組成員、中國地質調查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及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項目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56萬余元。
此外,2019年,鐘自然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guī)定,將機密級文件交予不應知悉者閱看和保管,情節(jié)嚴重。
法院認為,鐘自然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5年4月16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自然資源部原黨組成員、中國地質調查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鐘自然受賄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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