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趙某是一家主營河間驢肉火燒等食品的餐飲店店長。2024年3月至4月期間,為了節(jié)約成本,他在驢肉中摻雜了價格更便宜的馬肉,并制成驢肉火燒進行銷售,銷售額達到10萬元人民幣。這一行為最終被人舉報,趙某隨后被抓獲,并退還了全部違法所得1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萬元人民幣。同時,對查獲的凍肉等物品及違法所得10萬元予以沒收。
根據《刑法》第140條的規(guī)定,生產者或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且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即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趙某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刑法》,也違背了《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原料真實性的強制性要求。作為餐飲行業(yè)的一員,誠信經營至關重要。趙某的摻假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還破壞了行業(yè)的信譽和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涉及食品犯罪的典型案例。男子趙某為了降低成本,在2024年3月至4月期間將價格較低的馬肉摻入驢肉中,并制成驢肉火燒進行銷售,銷售額達到1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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