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法院判決商場管理者賠償張某醫(yī)療費359.27元、交通費45元,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作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合理邊界的界定至關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然而,這一義務并非無限擴張,而應基于公共場所的特性、管理人的能力及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劃定。
在判斷公共場所經(jīng)營者、管理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需要考慮風險的可預見性、預防與控制能力、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公眾的合理期待。本案中,法院認定商場管理者雖存在門鎖質(zhì)檢報告未提交的瑕疵,但其在日常檢查、設備配置、事后救助等方面已盡到基本管理職責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母嬰室門鎖故障的突發(fā)性超出了日常檢查的預見范圍,若要求商場管理者進行實時監(jiān)控將不合理地增加運營成本。本案判決體現(xiàn)了司法對公共場所管理者輕微過失的有限追責。
公共場所中,個人享有安全保障權(quán)利的同時,也負有對自身安全的基本注意義務。這種注意義務不僅是對自身生命健康的尊重,也是對他人安全和公共場所秩序的尊重。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對自身行為后果負責。判斷個人是否盡到對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需結(jié)合其認知能力與風險預見可能性進行認定。本案中,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自身身體和心理健康狀況以及不符合母嬰室適用場景的情況下,仍選擇進入并反鎖房門,對自身安全不負責任,持放任態(tài)度,存在明顯過錯。法院認定這一過錯行為與其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主要的因果關系,體現(xiàn)了個人應對自身安全負起注意義務的法律要求。
另外,本案判決強調(diào)“特定場所的規(guī)則需被尊重”。母嬰室作為哺乳期女性及嬰幼兒的專屬空間,其功能定位具有明確的公共利益屬性。母嬰室的“專屬性”是其社會價值核心,任何非必要進入均構(gòu)成對公共秩序的挑戰(zhàn)。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隱私權(quán)涵蓋“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而母嬰室的設計初衷正是保護哺乳行為的私密性。張某作為成年男性,因私人原因擅自占用并反鎖房門,其行為不僅違背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還可能引發(fā)“破窗效應”,削弱母嬰室的實際效用。
截至2024年底,上海共建成146個星級母嬰室。盡管如此,網(wǎng)上仍有不少人對母嬰室的細節(jié)問題提出改善建議。記者走訪了上海多家母嬰室,發(fā)現(xiàn)不同母嬰室的設施差異較大
2025-04-11 10:57:32記者走訪上海多家母嬰室?2025年2月5日,四川成都,成都熊貓基地一保安大哥主動為哺乳媽媽圍起圍欄,網(wǎng)友:不經(jīng)意的善舉溫暖人心!...
2025-02-06 18:24:37保安用圍擋幫寶媽打造臨時母嬰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