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這種創(chuàng)新性概念的提出,以及二審改判,是否會讓你有壓力?
鄭吉喆:我做法官14年,在這個案件中,能夠遇到新的點、新的概念,還是會興奮,這個案件沒有此前的判例可供參考,對我們來說是有研究余地的。以往的案例中,可能是隱形加班與非隱形加班交融,法官沒辦法進行區(qū)分。做出裁判之前,我們很慎重,無論是文書的寫法還是概念的定義都進行了反復琢磨,因為要考慮之后的影響力,下次轄區(qū)法院是不是也要按照這個來判,之后類似的案件是否也會進行參考,所以要更精準的描述和概括,避免之后出現(xiàn)法律適用的擴大化。
不過確實沒有想到這個案子會有這么大的影響力,最后能到影響法治進程這么高的程度,我們也是挺受鼓舞的。能夠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可,是人民群眾把這個案子給捧起來了。
鄭吉喆參加庭審。受訪者供圖
勞動者有權拒絕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新京報:之前說到,李女士的加班能夠被認定,是因為勞動者是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下工作的,那如果說用人單位在非工作時間布置了工作任務,但在法庭上,卻不承認發(fā)布的工作任務是要求勞動者下班時間完成的,反而說勞動者是自愿加班,這種情況怎么辦?
鄭吉喆:我可以給你分享一個2021年的案子,當事人是個行政秘書,下班之后領導還不停安排活兒,讓她訂票安排行程,這些工作也是讓她在家里完成。用人單位有非常明確的規(guī)定,加班是需要進行審批的,但當事人的加班很難進行審批。這其實也是我們在實踐中會遇到的問題,審批是勞動者主張權益的攔路虎,但不是一定要看到明確的簽字審批,而是確認勞動者的加班是用人單位安排的。
原標題:“5000塊錢的工資,46個工作群”!踩進“隱形加班”套路,勞動者如何維權今年的“兩高”報告中首次出現(xiàn)“隱形加班”“離線休息權”等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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