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普法”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黃某擔任重慶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期間,經(jīng)常在工作時間利用職務便利,以不雅言語和不良肢體行為對女職工進行騷擾,導致多名女職工離職。該公司根據(jù)公司制度及勞動合同約定,解除與黃某的勞動關系。沒想到,黃某反而起訴公司,要求支付賠償金7萬余元。
民法典規(guī)定,違背他人意愿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yè)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本案中,法院依法認定,員工實施性騷擾,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第四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案例指出,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變相調整工作崗位降低孕期女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2025-04-18 13:13:57用人單位不能因女職工懷孕變相調崗降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