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廣東省連州市人民法院對謝某乙“嫖娼猝死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謝某乙妻子和女兒的訴訟請求。2025年5月21日下午,謝某乙主動聯(lián)系羅某要求發(fā)生性行為。兩人見面后,謝某乙在準備與羅某發(fā)生性關系時突然身體抽搐,羅某立即撥打110報警。約10分鐘后,醫(yī)生及警察到達現(xiàn)場,但謝某乙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公安機關認定謝某乙死因為“猝死”,并對羅某的賣淫行為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隨后,謝某乙的妻子和女兒將羅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誤工費等共計約13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謝某乙的死因是自身疾病導致的,無證據(jù)顯示羅某有任何加害行為。羅某在事發(fā)后立即報警并迅速轉接120,已盡到合理救助義務。謝某乙家屬索賠巨額費用可能受到“人死為大”的傳統(tǒng)觀念驅動,認為有人去世就一定要有人為此負責,這種想法與法律的公平和理性精神不符。
法院判決強調責任的承擔必須以過錯和因果關系為前提。如果僅因出現(xiàn)死亡結果就判決無過錯方承擔巨額賠償,這不僅對被告不公,還會損害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每個成年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謝某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身體狀況有基本認知,并承擔其自愿參與違法活動所帶來的風險。羅某因其賣淫行為已受到行政處罰,但在謝某乙死亡事件中她是無責的,法律不會讓她為對方的命運額外承擔責任。法律的核心使命是裁斷是非,厘定責任,無法也無需為所有不可預知的風險兜底。
有網友評論說:“這起案件中沒有一個體面人”。然而,在一起不太“體面”的案件中,司法判決有力地打破了“誰死誰有理”的錯誤觀念,向社會傳遞明確信號:法律的天平衡量的是事實與證據(jù),因果與關聯(lián),而不是誰處于弱勢或更值得同情。越來越多的案件判決都凸顯出法治新常態(tài),即“誰錯誰擔責”。每個人應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摒棄“有棗沒棗打一竿子”的錯誤思維,讓“為自己負責”成為基本共識,整個社會才能更講理、更公平、更安定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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