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婚禮近1年女方不讓碰被判返還彩禮 無夫妻之實引爭議!8月1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布了一起關于彩禮返還的案件。河北一對青年男女舉行婚禮后同居11個月,因沒有夫妻之實,男方起訴要求女方返還相關財物。法院考慮到雙方無夫妻之實這一重大情形,最終判決女方返還彩禮18萬元。
新郎賀某2000年出生,新娘郭某2002年出生。兩人于2021年5月經(jīng)人介紹訂婚,2024年3月按照農(nóng)村習俗舉行婚禮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由于感情不和,二人于2025年2月開始分居。賀某表示,兩人婚前無感情基礎,自舉行婚禮后同居生活11個月時間未發(fā)生性關系。郭某經(jīng)常以各種理由外出,回家也分床居住,拒絕與賀某發(fā)生性關系。賀某無法忍受這種有名無實的婚姻,于今年5月將郭某起訴到河北魏縣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女方返還相關財物共計25.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男方前后給女方家彩禮款共計20.4萬元,女方家返還男方2600元。此外,男方為女方購買“三金”花費21400元,另外還購買了電腦、手機等物品,總計花費1.5萬元。女方陪嫁有空調、洗衣機、冰箱、四件套等物品。
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故原則上應予返還。但在處理婚約財產(chǎn)糾紛時,既要考慮法律規(guī)定,也要考慮民間習俗、是否同居、同居時間、是否結婚及過錯責任等因素。鑒于原告與被告無夫妻之實這一重大情形,法院判決女方返還彩禮18萬元,并準許女方帶回在男方家的嫁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