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認為,在長達兩年多的轉賬期間,焦母和蘭芝從未提及轉賬款的“借”與“還”問題,雙方不明確甚至沒有關于借貸的意思,不符合借款合同成立要件。根據(jù)法院查明,焦母轉賬給蘭芝的錢款有部分源自金融機構的貸款,蘭芝及其母親曾經以轉賬支付給焦母的方式承擔過貸款利息。在蘭芝接替其母親支付貸款利息后,焦母還關心蘭芝“如果你在國外生活有點緊,需要用錢的地方多,你就不用給阿姨這個利息。”基于以上理由,法院不支持焦母主張她和蘭芝之間成立借款合同關系。
因焦母無償幫助(或贈與)蘭芝的費用金額約定不明確,法院綜合考慮蘭芝留學國外的費用總額、焦母實際出資額、蘭芝與焦某某的關系情況等因素,依據(jù)公平原則酌定:焦母實際出資647354元中的397354元作為焦母對蘭芝的無償幫助(或贈與),蘭芝可不予返還;其余25萬元屬蘭芝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的不當利益,蘭芝應當返還焦母25萬元及占用該款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10400元,由焦母和蘭芝分別承擔一半。
律師孫宇昊建議,涉及大額資金贈與時,雙方應當簽署書面協(xié)議以明確金額、用途、條件和性質等內容,并簽字按手印。如有條件,可以考慮公證的方式。此外,在轉賬時建議附言款項的贈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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