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沈女士存在拒絕科技公司安排工作的情況,未就科技公司安排工作超出其正常工作量充分舉證,故對于沈女士關于其拒絕的是不合理的工作量的主張難以采信,未支持沈女士的訴訟請求。沈女士不服,提出上訴。
北京三中院審理后認為,自2021年11月上旬起,某科技公司逐漸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已經(jīng)大幅超過了其考核滿分的工作量。從溝通中能夠看出,沈女士起初雖對工作量的增加有異議,但仍然努力完成了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務。在工作量增加至每天60張后的11月22日和11月24日,沈女士延長工作時間2個半小時以上才最終完成設計任務,公司事后也批準了沈女士的加班申請,法院認為這能夠證明公司認可沈女士完成60張圖片設計任務已經(jīng)需要大幅加班。
在此情形下,公司仍繼續(xù)增加沈女士的工作量至70多張,此時已達到了沈女士工作量滿分考核標準的180%以上。據(jù)此,法院綜合案情后認定某科技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該公司向沈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3萬元。
是否強迫加班可參考工作量合理限度
“因工作量大小的評判具有一定的主觀性,而用人單位對工作量的安排擁有較強的支配權,即便增加工作量也具有隱蔽性和合理性,勞動者往往難以對工作量的大小進行量化和舉證,因此成為部分用人單位‘收拾’‘不聽話’勞動者的手段?!倍彿ü偻ズ蟊硎荆骸啊黾庸ぷ髁?不服從工作安排’的組合,往往容易讓勞動者陷入干又干不完,不干又違紀的兩難困境?!?/p>
二審法官介紹說,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本案中,從溝通記錄和往來郵件中能夠看出,某科技公司對沈女士是否完成工作任務的考核主要依據(jù)沈女士每日能否完成公司布置的圖片設計任務的數(shù)量。在判斷勞動定額標準時,可綜合考慮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是否經(jīng)過民主程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存在工作量的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作量既往考核情況、勞動者完成工作量是否需要延長工時等因素綜合予以判定。
想開除員工,還不愿意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有的公司就會找各種理由逼迫員工自動離職,或者惡意增加工作量營造出員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的“事實”。
2024-05-14 13:52:15公司惡意增加工作量逼員工離職近期,一起因用人單位惡意提升工作量引發(fā)的勞動糾紛案件在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得到審結(jié)。案件中,沈女士自2019年11月起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平面設計師
2024-05-14 15:46:17為逼員工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