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女士家屬提出的質疑點包括,車女士本人11:26和11:29還與家屬通話,這與醫(yī)院記錄的車女士意識喪失和開始心肺復蘇的時間11:20沖突。車女士母親手機通話記錄界面顯示與女兒最后一通電話的時間是11:29。車女士方因此對醫(yī)院提供的病歷真實性提出質疑,認為臨時醫(yī)囑單與搶救記錄、護理記錄多處對不上,病歷內容并不能反映搶救真實過程。例如,搶救記錄記載:“……11:26行氣管插管,床旁心電圖、超聲心動圖提示心室顫動,給予電除顫……”然而臨時醫(yī)囑單上最早出現“床旁心電圖”和“床旁即時彩超”醫(yī)囑的時間是11:58。
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當天電子病歷系統對《急診留觀患者醫(yī)患溝通記錄》和《門診病歷》有多次編輯、修改操作,最后編輯在當天17時13分。多名醫(yī)療從業(yè)者表示,對病歷進行書寫優(yōu)化是常見的,但導出的編輯日志數據只記錄操作類型、操作時間、操作人等信息,未記錄歷次操作的具體內容。
《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guī)范(試行)》第十四條明確要求,電子病歷系統應當保存歷次操作痕跡,保證可查詢、可追溯;《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guī)范(試行)》第九條強調,操作內容是操作審計日志的核心要素之一。
法院一審認定,洛陽市婦幼保健院電子病歷系統未記錄修改具體內容的行為違反上述強制性規(guī)范,導致車女士方對其病歷的真實性質疑,進而致使多家鑒定機構對車女士方申請的醫(yī)療過錯及因果關系的鑒定作出不予受理或終止的決定,洛陽市婦幼保健院對此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僅憑電子病歷有修改記錄,法院無法確認醫(yī)院對病歷進行了民法典所稱的偽造、篡改行為。因此,法院綜合考量洛陽市婦幼保健院病歷管理違規(guī)情節(jié)、車女士自身病情及本案救治實際情況,酌定醫(yī)院對車女士合理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法院認定的車女士損失合計為260多萬元,20%的賠償責任為53萬多元。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酌定為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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