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深層的原因在于中國“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自2007年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法以來,對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適用日趨嚴格。尤其對于因婚戀、家庭等民間糾紛引發(fā)的命案,司法機關普遍認為其社會危害性與惡性程度低于嚴重暴力犯罪。2010年最高法明確指出,此類案件若被告人有自首、認罪悔罪、賠償?shù)惹楣?jié),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趙某案正是這一政策的縮影。他具有自首情節(jié),案件系婚戀糾紛引發(fā),且家屬曾部分賠償。2011年第五次審理時,法院綜合這些因素,最終判處死緩并限制減刑。這一判決與最高法發(fā)布的王志才故意殺人案指導案例高度一致,體現(xiàn)了司法尺度的統(tǒng)一。
然而,判決的反復也暴露出爭議。支持者認為,死緩并非輕縱,而是給予改造機會;反對者則質疑,手段如此殘忍,為何不能“一殺儆百”?尤其當被害人無過錯、家屬未諒解時,從死刑改死緩是否削弱了對生命的敬畏?近年來,類似案件如上?!皻⑵薏厥癜浮比员慌刑幩佬?,更凸顯個案裁量的復雜性。
對公眾而言,這起案件最直接的沖擊是:死緩是否等于“坐幾年就出來”?答案是否定的。趙某所判“限制減刑”意味著其刑期有剛性底線。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死緩犯若無重大立功,兩年緩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實際執(zhí)行不得少于25年;若有重大立功減為25年有期徒刑,也至少執(zhí)行20年。且“限制減刑”后,減刑幅度更小、間隔更長,假釋則被法律明文禁止。
以趙某2011年判死緩計算,其最早也要到2035年左右才可能出獄。即便屆時減為有期徒刑,也需繼續(xù)服刑。所謂“20年釋放”傳言,既誤解了死緩制度,也低估了限制減刑的嚴厲性。監(jiān)獄系統(tǒng)對其考核極為嚴格,財產(chǎn)性判項未履行、悔罪表現(xiàn)不足,均不得減刑。
這起案件留給社會的不僅是對司法程序的理解,更是對正義實現(xiàn)方式的思考。法律既要回應公眾對“殺人償命”的樸素期待,也要堅守程序正義與比例原則?;閼偌m紛命案的量刑,本質上是在個體悲劇與社會導向之間尋找平衡。
未來,隨著司法透明度提升,類似案件的裁判文書公開、法官釋法說理將更加充分,有助于公眾理解“為什么這么判”。如何在個案中更好體現(xiàn)被害人權益、避免機械適用政策,仍是司法實踐需持續(xù)探索的課題。
近日,河南許昌籍女子陳晴發(fā)帖稱,她的姐姐在2005年被未婚夫趙某用鐵錘殺害。趙某于2011年最終被判處死緩、限制減刑。最近從老家傳出風聲,說趙某后來減刑為有期徒刑,本月即將刑滿20年而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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