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大美遇害29個月還未下葬 司法程序引關注。2023年7月,河南南陽網(wǎng)紅“羅大美”尚某鋒被熟人誘騙殺害,尸體被掩埋于紅薯窖中。案件震驚全國。2025年10月,一審法院判處主犯余金生死刑,其同居女友沙玉姣死緩,另一同伙楊恒獲刑十三年。三人均提出上訴,被害人親屬亦申請抗訴。同年12月5日,該案將進入二審程序。與此同時,尚某鋒的遺體已停放超過28個月,仍未安葬。這場悲劇不僅導致家庭破碎,還引發(fā)了公眾對司法程序的關注。

中國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即一個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審理即告終結。一審判決并非最終結果,被告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后十日內提出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若認為判決“確有錯誤”,也可在十日內提出抗訴。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均不服判決,分別以“罪不至死”“受脅迫”“未參與預謀”為由上訴。而被害人親屬則認為從犯楊恒作用積極,應認定為主犯,遂請求檢察機關抗訴。盡管檢方尚未明確是否支持抗訴,但家屬的申請本身即觸發(fā)了法定審查程序。
上訴權是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法律嚴禁剝奪。即使被告人當庭認罪,仍可上訴。其目的是通過上級法院復查,防范冤假錯案。而抗訴則體現(xiàn)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本人無權直接上訴,但可在五日內請求檢察院抗訴,后者須在五日內答復。這種設計既保障了救濟渠道,又防止濫訴。即便只有被告人上訴,二審也必須依法受理。而一旦檢方抗訴,即便被告人撤回上訴,審理仍將繼續(xù)。
二審并非簡單重復一審,而是對全案進行“全面審查”。法院不僅要重新審視事實認定、證據(jù)采信、法律適用和量刑是否恰當,還需核查審判程序是否合法。例如,是否存在非法取證、法官應回避未回避等情況。對于死刑案件、被告人對事實有異議或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法律規(guī)定必須開庭審理。羅大美案涉及死刑判決且存在抗訴申請,因此二審開庭不可避免。屆時,法庭將傳喚當事人、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必要時還可調取新證據(jù)。整個過程公開透明,確保司法公正經得起檢驗。
二審的判決結果有四種可能:維持原判、依法改判、發(fā)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直接改判。若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二審將維持原判;若量刑不當或法律適用錯誤,則可直接改判;若事實不清或程序違法,案件將被發(fā)回一審法院重審。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上訴不加刑”原則——只要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訴,二審不得加重其刑罰。這是為了消除上訴顧慮,保障權利。但若檢方抗訴或自訴人上訴,則不受此限。羅大美案若檢方最終提出抗訴,法院在認定楊恒為主犯的前提下,完全可能將其刑期加重。
本案爭議焦點之一,正是楊恒的“從犯”認定。根據(jù)刑法,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起主要作用的人,從犯則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者。司法實踐中,是否親手殺人并非唯一標準。若某人參與預謀、控制被害人、指揮行動或對犯罪完成起到關鍵作用,即便未動手,仍可被認定為主犯。例如,在綁架案中負責拘禁、威脅或轉移贓款者,常被視為主犯。羅大美案中,楊恒以談生意為由誘騙被害人至作案地點,這一行為直接促成了犯罪實施。若證據(jù)顯示其深度參與共謀并積極執(zhí)行,法院在二審中重新認定其為主犯,并非沒有可能。
案件審理的延宕使得尚某鋒遺體停放至今已超兩年。遺體長期停放雖不直接影響司法程序,卻給家屬帶來巨大心理與倫理壓力。按慣例,刑事案件中遺體需待司法鑒定完成、訴訟程序基本結束方可火化。尤其在命案中,若案件上訴,法院可能要求保留遺體以備復查。此外,附帶民事賠償未執(zhí)行完畢,也常成為家屬暫不處理后事的原因。這種“司法等待”背后,是法律程序與人倫情感的現(xiàn)實沖突。對公眾而言,理解這種延遲也是理解司法審慎的一部分。
羅大美案二審即將開庭,無論結果如何,都將是一次對正義實現(xiàn)方式的檢驗。它提醒我們,司法不僅關乎懲罰,更關乎程序正義與權利平衡。每一個上訴與抗訴都是制度自我校正的機制。而公眾對“為什么這么慢”的追問,恰恰推動著司法透明與效率的提升。在情緒與法理之間,唯有理解規(guī)則才能更好守護公正。
羅大美遇害案將于7月29日上午9點在南陽市中級法院再次開庭審理。羅大美的母親表示,要竭盡全力為兒子討回公道,只有等案件塵埃落定、獲得圓滿的結果,他們才能開始新的生活
2025-07-29 10:06:28網(wǎng)紅羅大美遇害案一審再次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