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書長唐健盛認為,這種情況是令人遺憾的。商家之所以采取這種措施,是因為他們無法承受某些消費者濫用無理由退貨權利帶來的商業(yè)風險。同時,對于購買到這種產(chǎn)品的消費者來說,心理上也不會感到舒服。法律上規(guī)定,退回的商品原則上應該可以進行二次銷售,但沒有具體標準。平臺為了提高交易量,通常會盡可能讓商家按照七天無理由退貨政策執(zhí)行,特別是中小微商家更難以承受這種壓力。
沈女士補充說,有時消費者穿著十五天后還會要求退貨,并以各種借口拖延。如果平臺判定商家輸,這件衣服就等于報廢了,所有損失由商家承擔。這種濫用“7天無理由退貨”的行為不僅限于女裝行業(yè),但在數(shù)據(jù)上最為突出。許多人建議,應該制定一些防止濫用的補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