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另提交聊天記錄、購物憑證及日常生活照片,擬證明雙方在新房裝修好后,從2024年2月份開始在新房中以夫妻名義不間斷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形成穩(wěn)定的同居關系。潘某對此不予認可,稱雙方經(jīng)朋友介紹后,2020年8月2日確立戀愛關系,2021年11月份雙方分手,2022年6月份雙方再次確認戀愛關系,直至2025年4月份共計4年零2個月,并非靳某所說的5年。雙方不存在共同生活的情況,新房2024年2月裝修好,至2025年4月共計1年零2個月,在此期間,靳某基本都是和她父母居住在一起,雙方偶爾居住在一起,并非其所稱的同居2年。
法院認為,潘某向靳某支付的定親禮17000元,送好禮金10001元,訂婚彩禮18.8萬元及五金均應屬于彩禮范疇。對于五金部分,潘某支付五金款項50760元,占有金戒指價值2210.94元,實際支付48549.06元。以上共計263550.06元。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shù)亓曀?,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本案中,潘某與靳某未辦理結婚登記,且對于是否共同生活爭執(zhí)較大,結合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僅能證實雙方曾在一起居住,并未形成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狀態(tài)。綜合靳某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潘某存在與其他女性不當交往,聊天內容超出一般朋友關系,對于準備步入婚姻殿堂、與潘某共同籌劃美好未來生活的靳某造成了一定傷害,潘某對于雙方未能如期登記結婚存在過錯。法院酌情確定靳某向潘某返還彩禮款17萬元。超過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