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綿陽的周某晚上喝酒后叫了代駕司機吳某,在回家途中,車輛與李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導致李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經交警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綿陽市涪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吳某與代駕公司存在雇傭關系,應由代駕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車輛未購買交強險,法院判決車輛實際購買人和使用人周某、登記所有人某服裝店與代駕公司共同賠償。
吳某是某代駕公司的代駕司機,在為周某提供代駕服務期間發(fā)生了這起事故。事故發(fā)生時,案涉車輛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僅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案涉車輛的登記所有人為某服裝店,實際購買人與使用人為周某。交警部門調查認定,吳某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李某受傷后入院治療,產生醫(yī)療費等相關費用,并訴至法院請求相關責任方賠償損失。
要明確責任歸屬,需理清代駕公司與代駕司機之間的關系。盡管代駕公司對代駕司機的日常管理較為松散,但其對整個交易過程有較強的把控力和引導力。代駕公司為代駕司機設置準入標準,規(guī)定服務流程和收費標準,實際享有雇主的管理權利;同時,還負有審核代駕司機資格、支付勞動報酬及獎勵、為其投保相關保險等雇主義務。因此,代駕公司與吳某之間的雇傭關系依法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代駕司機吳某系受代駕公司指派提供代駕服務,屬于執(zhí)行工作任務,應由代駕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案涉車輛未投保交強險,且實際用車人和登記車主并非同一人。法律規(guī)定,所有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必須依法投保交強險。本案中,代駕公司作為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主體,需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同時,案涉車輛的實際購買人及使用人周某、登記所有人某服裝店,作為法定的交強險投保義務人,未履行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故二者應在機動車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與代駕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綿陽市涪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某代駕公司、周某、某服裝店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某相關費用。法官提醒車主請代駕時應選擇資質齊全的正規(guī)代駕公司,服務結束后妥善留存訂單截圖、發(fā)票等服務憑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避免因選擇“私約代駕”導致責任難以界定。車主務必按時為車輛投保交強險,未依法投保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否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并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需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自行承擔賠償責任。若不幸發(fā)生代駕事故,應第一時間保護事故現場,及時報警并聯系相關方,留存關鍵證據,后續(xù)可通過協商、申請人民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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