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從收入中自動扣除3元購買保險,真正需要時能否順利獲賠?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保險糾紛案件,一名外賣騎手在送餐過程中不幸去世,后續(xù)遭遇保險理賠難。法院通過司法判決強調“保費不在多少,保險責任必須履行”,有力維護了新業(yè)態(tài)從業(yè)者基于小額保費所享有的保障權益。
2024年7月,劉某成為某外賣平臺騎手,平臺按規(guī)則每日首次接單時,從其勞務報酬中扣3元,用于投保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眾包騎手意外險,保額60萬元。
2024年11月19日,平臺照常代扣3元保費,保單期限至次日凌晨1時30分。當天13時左右,劉某在取餐過程中突然后仰倒地昏迷,經120送醫(yī)搶救無效,于15時50分因心臟驟停離世。
事故發(fā)生后,劉某的父親、女兒和兒子作為法定繼承人認為,劉某的情況符合保險合同中“在工作時間、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非既往癥)”的理賠條件,于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遭到拒絕。保險公司以“死者存在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屬自身疾病”為由,稱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多次協(xié)商未果,家屬將保險公司訴至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支付保險金60萬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證據,亦未行使答辯與質證權利。法院依據原告方提供的保費扣款記錄、保單、120急救單據、死亡證明等證據審理后認為,劉某與保險公司之間成立的《預約上門服務責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條款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保險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已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保險公司雖主張劉某存在既往病史,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亦無證據顯示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詢問過劉某相關健康狀況。作為專業(yè)保險機構,其應具備審核投保人健康狀況的能力和經驗,未舉證則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7月15日,33歲的高天坐在輪椅上,努力控制手指接通了電話。他提到,在一審上訴期最后一天,對方公司提出上訴,他繼續(xù)等待,相信法律會給他一個公道。然而二審判決后,他們仍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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