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4日和7月28日,李某琴開設賭場案曾兩次開庭。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guī)定,開設賭場罪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存在“組織性”“控制性”“規(guī)模性”“抽頭漁利”等特征。李某琴的辯護人認為,李某琴并未實施對賭博活動的組織、控制行為,不滿足“組織性、控制性、規(guī)模性”的基本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解釋也指出,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鑒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相關類似案例,記者聯系了石獅市公安局、石獅市檢察院。石獅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工作人員表示需要聯系政工室,但多次撥打政工室電話均無人接聽。石獅市檢察院的相關辦案人員表示,該案檢察官正在休假,隨后辦案人員將記者的問題記錄后,表示會告知該案檢察官,再進行回復。截至發(fā)稿前,尚未接到回復。
記者今天了解到,市場監(jiān)管總局7月31日發(fā)布并施行《網絡交易平臺收費行為合規(guī)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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