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共同飲酒行為本身會降低人的判斷力和控制力,增加風險,因此共同飲酒人之間對彼此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在正常的聚會飲酒中,若沒有過度勸酒、灌酒行為,且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如確保安全回家、聯(lián)系家屬、安排休息等),共同飲酒人通常無需擔責。然而,若存在強行勸酒行為,或在他人明顯醉酒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則可能需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的關鍵在于注意義務的履行程度。李先生將朱先生送到小區(qū)門口,體現(xiàn)了一定的注意義務,但未確保醉酒狀態(tài)下的朱先生安全進入家門或與家屬交接,不能視為注意義務完全履行。這起案件也提醒公眾,共同飲酒后的“安全送達”應理解為“安全交接”“確保處于安全環(huán)境”等有效措施,而非僅僅送到某個地點卻未進一步確認醉酒者是否安全。
四位老友在一次聚會中暢飲了兩瓶白酒。聚會結束后,其中一人喝醉,被朋友送到小區(qū)門口。醉酒男子自行上樓回家時,在樓梯間不慎摔倒,后腦著地受傷身亡。悲痛的家屬將另外三位朋友告上法庭,索賠近50萬元
2025-08-05 07:49:45醉酒男子爬樓摔倒身亡酒友被判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