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擺攤問題與一對夫妻產生矛盾,對方兩口子抓著她的頭發(fā)拖曳。在糾纏中,女子反抗也抓住了對方的頭發(fā)。事后女子報警,對方兩口子被處行政拘留十日,而她也被處拘留五日。女子不服,將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7月17日,永州道縣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案件,認定女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劉夢與彭偉、李靜夫婦因擺攤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曾口頭約定不再在公園擺攤。2024年6月28日晚,劉夢在公園擺攤發(fā)宣傳單。彭偉發(fā)現(xiàn)后告知李靜,兩人騎摩托車趕到公園。彭偉與劉夢發(fā)生爭執(zhí),李靜上前推搡并抓住劉夢的頭發(fā),劉夢在躲避過程中也抓住了李靜的頭發(fā)。隨后,彭偉過來幫忙拖拽劉夢,三人糾纏至公園過道處,最終被群眾勸阻。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傷。
劉夢報警后,某公安局分別對三人作出《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劉夢行政拘留五日,對彭偉、李靜行政拘留十日。劉夢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道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公安部制定的相關解釋,為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本案中,劉夢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標準。首先,從事件起因來看,劉夢并無過錯。雖然雙方有過口頭約定,但這不能成為彭偉、李靜引發(fā)沖突并侵害他人的正當理由。其次,從沖突升級過程來看,彭偉、李靜存在明顯過錯。劉夢在李靜推搡時采取后退躲避行為,但李靜卻采取了更為過激的暴力行為,導致劉夢進行反抗。彭偉后續(xù)還實施了拖拽劉夢的右手和右腳的行為。劉夢的行為是在面對緊急威脅時的合理反應,且手段適度,目的是自衛(wèi)而非主動傷害他人,也沒有導致對方遭受嚴重傷害,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限度。
因此,法院認為某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處理不當,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遂判決撤銷該處罰決定。該案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介紹,群眾對被打時該不該還手的擔憂反映了現(xiàn)實中正當防衛(wèi)認定難的問題。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相關規(guī)定,明確公民對不法侵害行為有權采取防衛(wèi)性措施,不受處罰。
近年來,隨著昆山于海明案、福州趙宇案等案件的報道以及電影《第二十條》的上映,“正當防衛(wèi)”的理念深入人心。刑法第二十條被激活,劃分出“罪與非罪”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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