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認定糾紛。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小何在履行送餐職責過程中騎車摔倒受傷,他與原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外賣小哥在送餐的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其情形完全符合此規(guī)定的要求,被認定為工傷本應毫無爭議,然而由于所聘用的公司以雙方簽訂的是承攬配送協(xié)議,而非正式的勞動合同,在相關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原告公司不服裁決而訴諸法院,最終被法院依法裁定,才保障了其正當權益。此案一波三折,也由此折射出勞動者在維護自身權益上的曲折與艱難。
外賣員作為新型勞動者,在工傷認定方面面臨的困局具有相似性。工傷認定的相關規(guī)定,核心在于要以勞動關系作為核心要件,與用人單位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只是簡單的勞務關系,或者是其他類型的用工關系,比如所謂的承攬配送協(xié)議,就不屬于工傷認定的范疇,很難獲得相應的權利保障。也正是如此,一些用人單位要么以勞務關系代替勞動關系來規(guī)避責任,并由此給勞動者在工傷認定上設置了障礙。
近年來,出現(xiàn)了一批以家政工、技術小工等為代表的規(guī)模較大且容易被忽視的平臺靈活就業(yè)人員。這一群體多通過提供工作信息、不直接參與交易的中介平臺提供服務,與消費者直接締約,職業(yè)風險涉及交通事故、摔傷、機械傷等,諸如此類情形,除了“不屬于勞動關系”成平臺零工工傷認定“梗阻”,受傷前的勞動保護責任分屬,受傷后的賠償責任分屬,往往引發(fā)紛爭。透過此案不難看出,除了核心的勞動關系的認定上,對“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受傷原因”三要素需要更為全面、客觀而準確的理解,才能最終作出與責權利相對等的結果。
外賣騎手送餐途中撞倒人致對方死亡,造成的損失應由騎手承擔還是外賣平臺承擔?豐澤區(qū)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這起事故發(fā)生在2023年5月17日晚7時30分許
2025-05-26 15:22:38騎手送餐途中撞人平臺被判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