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山東泰安肥城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兩份不起訴決定書,認定“山東入室搶嬰案”中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劉某強夫婦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因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決定對二人不起訴。受害人姜甲儒方代理律師李圣表示,他們不服該決定,將向泰安市檢察院申訴。
兩份不起訴決定書顯示,劉某強夫婦因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于2024年1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彛⒂谕?月8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在2025年1月17日再次被肥城市檢察院取保候?qū)彙?/p>
經(jīng)肥城市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某得知劉某強夫婦想抱養(yǎng)個男孩,產(chǎn)生了偷個男孩賣給他們的想法。隨后,曾某某與呂某某、王某某共同預謀此事并安排呂某某尋找合適的男孩。呂某某通過袁某某得知肥城市王莊鎮(zhèn)后于村的姜某某家有兩個孫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并到姜某某家附近踩點。2006年12月4日凌晨1時許,曾某某、呂某某、王某某攜帶撬棍、斷線鉗等工具進入姜某某家中,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某某夫婦,呂某某將被害人姜甲儒從床上抱走。次日,曾某某、呂某某以28600元的價格將被害人姜甲儒賣給劉某強夫婦。劉某強夫婦給姜甲儒取名劉恩正并落戶于濟寧市任城區(qū)。經(jīng)鑒定,姜磊、喬守芬是劉恩正的生物學父母親。
2024年1月18日,劉某強夫婦被抓獲歸案。肥城市檢察院認為,二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之規(guī)定,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二人不起訴。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泰安市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直接向肥城市法院提起自訴。
李圣律師認為,劉某強夫婦有知道姜甲儒系被拐賣兒童的故意,而且還給姜甲儒上了假戶口,存在明顯逃避偵查的行為,應該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前報道,三個月前,“山東入室搶嬰案”一審在泰安市中院庭審結束,未當庭宣判。庭審中,曾某某、袁某某不認罪;呂某某認罪、王某某對部分指控認罪。姜甲儒方及其代理律師還當庭提出,買主夫婦、女買主父親,以及曾“報價”的被告人曾某某妻子,均構成犯罪,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此,公訴機關表示,之后會根據(jù)證據(jù)情況依法作出決定。
目前,該案尚未宣判。
7月7日,山東泰安肥城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兩份不起訴決定書,認定“山東入室搶嬰案”中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劉某強夫婦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因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決定對二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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