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入室搶嬰案檢方對買家不予起訴 已過追訴期!7月8日,從姜甲儒一方委托的代理律師李圣處了解到,在“山東入室搶嬰案”中,18年前收買被搶男嬰姜甲儒的買家父親劉某因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于2024年7月8日被移送至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2025年7月7日,該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決定書》顯示,劉某因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于2024年1月18日被抓獲歸案,同日由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5年1月17日被肥城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經檢察院審查查明,2006年11月,曾某在得知劉某夫婦想要抱養(yǎng)男孩后,產生了偷男孩賣給他們的想法,并與呂某、王某共同預謀此事。泰安的袁某是姜甲儒爺爺、奶奶同村村民,兩家人住宅相距幾百米。袁某向另外三人提供了信息,并帶領他們進行了踩點。
同年12月4日凌晨1點,曾某、呂某、王某三人持械翻墻入院破鎖進入姜甲儒家中,在暴力控制了姜甲儒的爺爺、奶奶后,將8個月大的姜甲儒從床上抱走。次日,曾某、呂某以28600元的價格將姜甲儒賣給劉某夫婦,所得贓款被曾某、呂某、王某三人瓜分。劉某夫婦給被害人姜甲儒起了另一個名字,并落戶濟寧市。
曾某、呂某、王某和袁某均另案處理,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4月2日公開審理該案。
在劉某的案件中,檢察院認為劉某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觸犯法律,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已過追訴期,檢察院決定對劉某不起訴。若被害人不服決定,可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泰安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因不服該《不起訴決定書》的決定,姜甲儒一方將提出申訴。
7月7日,山東泰安肥城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兩份不起訴決定書,認定“山東入室搶嬰案”中收買被拐賣兒童的劉某強夫婦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但因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決定對二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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