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搶劫黃金指使未成年販毒被執(zhí)行死刑 典型案例警示社會。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了10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陳某穎販賣、運輸毒品等案”值得關注。被告人陳某穎,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無業(yè)。
2016年12月10日,陳某穎伙同他人持斧頭、槍狀物搶劫被害人陳某某黃金首飾(價值9萬余元)及3900元現(xiàn)金等財物。2017年7月,陳某穎找黃某幫忙聯(lián)系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黃某讓女友周某榮聯(lián)系毒品上家。7月21日,陳某穎指使鄧某辰(時年17歲)、陳某深等人攜帶毒資36萬元駕車與黃某會合。次日,鄧某辰、陳某深到達黃某租住處。經周某榮聯(lián)系,黃某、周某榮、陳某深攜款前往毒販處購毒,因毒資不足交易未成。
同年7月23日,陳某穎等人攜帶另外籌集的毒資,駕駛一輛皇冠小轎車來到黃某租住處。黃某、周某榮、鄧某辰駕乘該車攜款向毒販購買9包甲基苯丙胺,毒販將另外2包甲基苯丙胺交給黃某。黃某、周某榮、鄧某辰攜帶所購毒品駕乘皇冠小轎車返程途中,與駕乘馬自達小轎車的陳某穎等人會合,雙方交換車輛后繼續(xù)前行。24日凌晨,黃某、周某榮、鄧某辰駕乘馬自達小轎車行至一高速公路出口時,沖撞公安人員查緝布設的攔截車輛,并為躲避追捕棄車逃跑。
此后,公安人員在路邊查扣鄧某辰遺棄的9包甲基苯丙胺8870.74克,在馬自達小轎車上查扣黃某遺棄的2包甲基苯丙胺1995.84克。2020年10月27日,陳某穎被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陳某穎非法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他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脅迫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搶劫罪。在販賣、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陳某穎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按照其組織、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搶劫共同犯罪中,陳某穎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穎搶劫數(shù)額巨大,負案在逃期間又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并指使未成年人參與毒品犯罪,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
對陳某穎所犯數(shù)罪,應依法并罰。據(jù)此,依法對陳某穎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陳某穎已被依法核準并執(zhí)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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