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法院的法官們仔細審理了這起看似簡單,實則復(fù)雜的“民間借貸”案。庭審中,雙方都承認(rèn)這份《借款協(xié)議》并非真實的借貸。它的本質(zhì)是趙先生為了能順利分手,答應(yīng)給陳女士100萬元的補償款。法官們指出,這雖然用了“借”的名義,但從法律上看,更像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條件是“陳女士同意分手”。
法院認(rèn)為,這種以分手為條件,索要巨額補償,甚至采取脅迫手段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觸碰了法律的底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在本案中,將感情的結(jié)束異化為一場需要支付巨額“分手費”的交易,尤其是在一方不情愿,甚至受到脅迫的情況下達成,顯然與社會大眾普遍的情感認(rèn)知和道德觀念相悖。
因此,這份《借款協(xié)議》本身無效。法律行為無效意味著從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約束力。趙先生反悔不給錢,在法律層面,法院不支持陳女士的訴求。另外,《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中,陳女士和趙先生之間只有一張“借款協(xié)議”,沒有任何資金往來的證據(jù)。雙方都心知肚明,這100萬不是真的借款,而是“分手費”的幌子。沒有借貸的真實意愿(合意),也沒有錢款的實際交付。連真實的借貸事實都不存在,這份《借款協(xié)議》自然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所以,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那張百萬欠條成了一張廢紙。感情這筆賬真能用錢算清嗎?用法律的外殼去包裝情感的訴求,甚至夾雜著脅迫的意味,本身就是對法律和情感的雙重扭曲。唐代的法典《唐律疏議》里關(guān)于契約的規(guī)定強調(diào)一個基礎(chǔ),那就是雙方的“情愿”。很多交易文書里會寫明“兩和立契,各無所逼”,意思是雙方和諧自愿訂立契約,沒有任何強迫。如果一方是被脅迫的,契約自然也是無效的。
近日,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陳某與趙某曾是男女朋友關(guān)系,因家庭矛盾、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陳某希望從趙某處獲得金錢補償,多次要求趙某寫借條作為憑證,甚至以死相逼
2025-04-23 13:41:15男子被女友逼寫百萬借條未還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