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二審開庭,上午9時進行刑事部分審理,下午3時進行民事部分審理。
開庭前一天,男方席某某的母親鄭女士回憶了事件經過。2023年1月30日,席某某與女方通過當地一家婚介介紹相識,并迅速確立了戀愛關系。兩人感情進展順利,決定訂婚。鄭女士對女方的了解不多,只知道她當時待業(yè),但看到兩人感情較好,便同意訂婚。關于彩禮,鄭女士沒有異議,但在訂婚宴前,女方曾提出在婚房房產證上加名,鄭女士認為應在婚后處理。5月1日,席某某家為二人舉辦訂婚儀式,當日交付彩禮10萬元和7.2克戒指,并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后在房屋產權證上添加女方的名字。
5月2日中午,女方按當地習俗宴請席某某。餐后,兩人來到婚房休息。據鄭女士講述,當天下午發(fā)生的性行為是自愿的。席某某拖拽女方回房的行為是因為女方情緒不穩(wěn)定,點燃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席某某想先控制住女方再下樓取車。事后,女方開始抱怨并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字。協商未果后,女方于5月4日報警,席某某被警方帶走。鄭女士隨后同意在房產證上加名字,但女方不同意撤案。警方對此事進行了刑事立案。
之后,席某某被批準逮捕,案件進入移交法院起訴、一審開庭等環(huán)節(jié)。鄭女士多次爭取女方諒解未果。
陽高縣法院一審判決顯示,2023年5月2日午飯后,席某某和女方一同前往婚房,席某某向女方提出發(fā)生性關系,遭到女方拒絕。男方不顧女方反抗,強行發(fā)生了性關系。事后,女方情緒激動,實施了點火燒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等行為,并逃出房間呼救,后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房內。當晚,女方向公安機關報警。偵查人員詢問被害人及其母親,證實被害人反對婚前性行為且事后哭訴被強暴。法院認為席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