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6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施長征受賄、貪污、非法持有彈藥一案,對被告人施長征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對被告人施長征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單位;對涉案彈藥依法予以沒收。
經(jīng)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施長征利用擔任貴州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支隊政委、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副局長、局長等職務(wù)便利,為有關(guān)單位和個人在企業(yè)承包、項目招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11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2021年12月,施長征退休時將單位價值5萬余元的茅臺酒據(jù)為已有。施長征在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工作期間,未按規(guī)定上交子彈,將369發(fā)手槍彈私自存放在家中。
銅仁市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施長征的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貪污罪、非法持有彈藥罪。其中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貪污數(shù)額較大,私藏彈藥危害性較大,依法應(yīng)受到嚴懲。鑒于施長征受賄犯罪有未遂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施長征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2025年2月26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施長征受賄、貪污、非法持有彈藥一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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