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克寧一審被判16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月24日對四川省政協(xié)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楊克寧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處楊克寧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追繳在案的楊克寧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將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楊克寧生于1962年1月,四川小金人。2023年11月,官方通報其被查。2024年5月,他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據(jù)通報,楊克寧存在懶政怠政、投機鉆營、結(jié)交政治騙子等問題,還違規(guī)為其子操辦婚宴、違規(guī)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間,楊克寧利用擔任四川省阿壩州壤塘縣委書記、阿壩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阿壩州政協(xié)主席、阿壩州委副書記、州長以及四川省政協(xié)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yè)經(jīng)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223萬余元。2008年至2010年期間,他還非法獲取并存放槍支、彈藥于住處,情節(jié)嚴重。
法院認為,楊克寧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鑒于他在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事實和絕大部分受賄事實,且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法庭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2025年2月24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四川省政協(xié)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楊克寧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案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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