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尾,各種慶?;顒咏吁喽?。在歡聚的同時,務必注意安全,避免樂極生悲。年初時,上海一家公司的銷售員陸先生參加公司年會時不幸飲酒過量身亡。
45歲的陸先生從外地出差趕回上海參加年會。由于到達時已錯過一半流程,他匆匆吃了幾口飯菜便開始敬酒。據(jù)同事描述,陸先生飲用白酒后不久便坐不住了,摔倒在地。同事們扶起他后,他又滑倒并表示要休息一下,隨后躺在地上。當時這一幕被同事拍下視頻留作笑料,視頻中陸先生面部、耳朵和手掌明顯發(fā)紅,雙眼緊閉,眉頭緊皺,全程沒有打呼嚕聲。
晚上9點,年會結束時發(fā)現(xiàn)陸先生無法喚醒,隨即送往醫(yī)院但最終確認死亡。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一審法院判定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但公司不服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陸先生應對自身身體狀況及酒量有清晰認識,在身體疲憊的情況下未適量飲酒導致悲劇發(fā)生,因此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公司作為年會組織者未能及時提醒勸阻其大量飲酒,且在其醉倒后未盡到充分照顧義務,也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公共場所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然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指出,因醉酒導致的傷亡不屬于工傷范疇。
相聚雖歡樂,喝酒切勿貪杯,更不要盛情勸酒。醉酒不僅傷身,還可能引發(fā)不必要的麻煩。
?員工在年會聚餐中不幸飲酒死亡,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在松江巡回審判點審理了一起員工家屬和公司之間的生命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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