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福建省泉州市的鄭隆因“重婚罪”獲刑184天后,獲得了11萬余元的國家賠償款。他表示正在申請民事賠償。
2021年,鄭隆與黃靜選擇結婚。因糾紛,鄭隆到安溪縣公安局投案并反映妻子的問題。2021年底,鄭隆及其妻子雙雙被公訴,一審均被判犯重婚罪分別獲刑。出獄后,鄭隆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今年2月,福建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安溪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再審。安溪縣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鄭隆無罪。2024年11月14日,法院在當?shù)貓蠹埧堑狼腹?,向鄭隆賠禮道歉。
事情被報道之后,目前這一道歉公告已刪除。鄭隆在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提出,希望法院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184天的賠償金85088.96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支付因申訴支出的交通費、郵寄費500元,并且要求法院在省級媒體發(fā)布公告,為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鄭隆表示,當初他和黃靜是在安溪縣民政局合法領取的結婚證,并非補辦結婚證,黃靜是冒用吉某某的身份與他人補辦的結婚證。他在刑滿釋放后向安溪縣人民法院申訴被駁回,隨后又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立案審查。最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支持了他的請求,調取了黃靜冒用吉某某的相關信息。
對于鄭隆要求黃靜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認為,鄭隆明知黃靜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構成重婚罪,案涉婚姻被確認無效,鄭隆有過錯,因此其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鄭隆表示,下一步他打算繼續(xù)申訴這部分民事賠償請求。
泉州鄭隆犯重婚罪被拘184天后改判無罪,安溪縣法院賠償其11萬元。文書記載,其妻首婚因違法冒名不受法律保護,鄭隆和她重婚沒有侵害受保護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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