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有哪些構成要件?
涉案糧商郭某到案后,一直辯稱自己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而對于公安機關來說,準確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也是平等保護每一個市場主體的體現。
為準確定性,案件偵辦期間,公安機關多次進行研判。
犯罪嫌疑人郭某到案后,承認虛假入庫以及擅自出庫的情況,但他也一直辯稱,這是因為他與這家糧企存在經濟糾紛,自己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他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具體到本案就是說,當事人究竟是抱著貿易往來的心態(tài)與糧企合作,而在合作過程中出現了經濟糾紛,還是主觀上就有著“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個判斷有罪無罪的重要考量因素。
按照郭某的邏輯,他拿走了本應屬于自己的那份保證金。但根據警方的調查,郭某變賣糧食獲利兩千五百余萬元,而這筆保證金大概五百萬元,剩下的兩千多萬郭某則辯稱想要投建一個糙米加工廠繼續(xù)與糧企合作,但糧企表示從沒有與郭某簽訂過這樣的合同。
不僅如此,警方還發(fā)現,郭某名下實際管理的幾家公司,在與糧企合作之前是負債經營的,而且負債金額較大,在這種背景下,郭某受他人引薦,與糧企簽約開始了經營活動。那么郭某的啟動資金從何而來?
秦皇島市公安局山海關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民警石磊:就是因為他從糧庫手里借取了相對的大額資金,然后收購糧食再賣給受損的糧企。這一招其實俗稱也是借雞生蛋。
結合案件整體情況,警方將郭某虛假入庫的行為認定為涉嫌合同詐騙罪,擅自拉走糧食的行為認定為涉嫌盜竊罪,本案涉及的駐庫員勾某、記賬員侯某以及負責運送糧食、協(xié)助操縱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兩名工人趙某、張某也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與盜竊罪,于2023年11月被移交秦皇島市山海關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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