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并不知情的路某某前往當?shù)嘏沙鏊?,證實相關事件真實性,他隨后接受警方訊問,次日即被刑拘,同年5月20日遭到逮捕。
2021年11月2日,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下達該案一審判決書,路某某被檢方指控涉敲詐勒索罪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處罰金5000元。
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劉某某雖然主觀上有賠償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路某某要求賠償6萬元遠遠超出了劉某某主觀愿意賠償?shù)慕疱X數(shù)額;劉某某是在言語威脅下被迫將涉案錢款轉給路某某,路某某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敲詐勒索罪。
路某某不服,遂提出上訴。
2022年3月9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后于3月18日宣布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某某所謂“偷情”行為并不屬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需負賠償責任的行為范疇,即路某某索要賠償?shù)男袨椴粚儆诤戏ㄕ數(shù)木S權行為。
在此過程中,雖然劉某某有補償?shù)囊馑急硎荆纺衬硨嵤?、言語威脅在先,并以禁止離開房間相要挾,劉某某最終給付金額并非在雙方自愿、平等基礎上協(xié)商之結果,路某某索要錢財超出了劉某某自愿補償?shù)姆秶?/p>
劉某某事后不久報警,亦說明了這一點。
二審后,路某某依然不服,再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訴,后于2022年12月被再次予以駁回。
此后,路某某以“事實認定確有錯誤,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為由,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23年6月1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fā)再審決定書。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原裁定部分事實不清楚,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
由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本案在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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