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關注度、支持度很高,但國際法院的相關工作進展卻并不順利。2023年3月29日,聯(lián)合國大會就已經(jīng)提請國際法院就各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需承擔的法律義務發(fā)表咨詢意見。國際法院隨即發(fā)出通知,請各成員國、國際組織提供書面說明材料,當時的提交截止日期是2023年10月20日,而書面材料中涉及到要求另一國承擔責任的情況,另一國應在2024年1月22日前做出書面回應。但到了臨近截止時間的2023年9月,國際法院卻宣布陳述材料提交截止日期延長至2024年1月22日,書面回應提交日期延長至4月22日。今年1月3日,材料提交進度仍然緩慢,國際法院無奈再次宣布延期,陳述材料提交截止時間延至3月22日,書面回應時間延至6月24日。
指定日期的一再延長實際上對氣候議題關注者的信心有不小打擊,各成員國能否按要求提交材料,國際法院的咨詢意見又能否在今年下半年如期出爐,目前也還充滿不確定性。
假設材料提交和咨詢意見的出臺都能按目前的時間規(guī)劃完成,國家法院所給出的意見、裁決又能否生效并真的“拯救地球”呢?
哥倫比亞法學院薩賓氣候變化中心氣候訴訟研究員Maria Antonia Tigre 在分析中提及,從相關意見、裁決的性質(zhì)來看,并不具備強制性的法律約束力。
梳理資料可發(fā)現(xiàn),近年來,不斷有相關研究指出發(fā)達國家應承擔氣候責任,如2023年英國利茲大學發(fā)布的一項研究結果就顯示,全球約90%的過量碳排放源自發(fā)達國家,這些國家應當向歷史上碳排較低的國家支付補償金。在輿論場中,要求發(fā)達國家賠償或為全球降碳減排提供資金支持的呼聲也較高。但回顧近年來的實際情況,COP15(《聯(lián)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5次締約方大會)上,發(fā)達國家曾承諾每年出資1000億美元支持全球合作應對氣候危機,COP27上又達成了致力于推動發(fā)達國家?guī)椭资軞夂蜃兓绊懙陌l(fā)展中國家融資的“損失與損害基金”協(xié)議,但相關承諾、協(xié)議的落實困難重重、進展波折,目前都未能真正生效。從這個角度來說,想讓國際法院的努力最終發(fā)揮巨大作用,似乎需要的還是國際社會的共識和合作,而這恰恰一直是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的難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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