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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自殘自殺相威脅屬于家暴(2)

本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發(fā)布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決保障婦女和兒童權益的決心,以及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鮮明態(tài)度。

案例1:牟某虐待案

——持續(xù)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摧殘、折磨,情節(jié)惡劣的,應以虐待罪論處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牟某與陳某(化名,女)確立戀愛關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市某學生公寓以及牟某的家中、陳某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某、陳某先后到廣東及山東與對方家長見面。

2019年1月起,牟某因糾結陳某以往性經歷,心生不滿,多次追問陳某性經歷細節(jié),與陳某發(fā)生爭吵,高頻次、長時間、持續(xù)性辱罵陳某,并表達過讓陳某通過人工流產等方式換取其心理平衡等過激言詞。同年6月13日,陳某與牟某爭吵后割腕自殘。同年8月30日,陳某與牟某爭吵后吞食藥物,醫(yī)院經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發(fā)了病危通知書。

2019年10月9日中午,陳某在牟某家中再次與牟某發(fā)生爭吵,并遭到牟某的辱罵。當日15時17分許,陳某獨自外出,后入住某賓館,并于17時40分許網購藥品,服藥自殺,被發(fā)現(xiàn)后送至醫(yī)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陳某經救治無效死亡。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牟某虐待與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節(jié)惡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牟某與陳某的共同居住等行為構成了實質上的家庭成員關系的共同生活基礎事實,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從辱罵的言語內容,辱罵行為發(fā)生的頻次、時長、持續(xù)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對陳某的辱罵行為已經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了情節(jié)惡劣的程度。在陳某精神狀態(tài)不斷惡化、不斷出現(xiàn)極端行為并最終自殺的進程中,牟某反復實施的高頻次、長時間、持續(xù)性辱罵行為是制造陳某自殺風險并不斷強化、提升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與陳某自殺身亡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綜合考慮牟某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tài)度等因素,對其依法量刑。綜上,對牟某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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