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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訂婚強奸案”二審維持原判 審判長回應關切

山西“訂婚強奸案”二審維持原判 審判長回應社會關切

2025年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席某某強奸案公開宣判。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一審法院考慮到席某某與被害人屬戀愛關系,且在被害人一方報警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故酌定對其從輕處罰,量刑適當。綜上,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日前,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席某某強奸上訴案及所涉婚約財產糾紛上訴案的審判長接受記者采訪,就案件引發(fā)的社會關注點,回答記者提問,回應社會關切。

記者:雙方已訂婚,是否意味著性行為存在默示同意?法院認定席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的理由是什么?

審判長: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系。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構成強奸罪。該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意志決定自己性行為的權利。因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犯罪構成的關鍵要素。綜合全案證據,經審理查明,被害人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時,明確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為。案發(fā)時,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fā)生性關系,遭到拒絕后不顧被害人反抗,將其衣服脫掉,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間,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擋席某某,反抗過程中將榻榻米上的窗簾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衛(wèi)生間沖洗,情緒激動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機并將被害人反鎖于屋內后自行下樓取車。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點燃的衛(wèi)生紙燒榻榻米邊的柜腳,用打火機點燃客廳窗簾,席某某取水滅火時,被害人趁機跑出房間從步梯下至13層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層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將其拖入電梯,電梯到14層后,被害人坐在電梯內用腳蹬電梯轎廂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強行拖出電梯拽回室內。之后席某某應被害人再次要求,開車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親給被害人打電話時,席某某才將手機交還,被害人拿到手機即向其母哭訴遭席某某強暴,并于當晚打110電話報警。綜合上述情節(jié),被害人在事前明確表示反對婚前性行為,事中具有明顯反抗行為,事后反應強烈,足以認定席某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了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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