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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換臉”不是想換就能換 侵害肖像權后果自負(2)

曹鈺:科技公司答辯理由主要是認為,合成模板它只是利用了涉案視頻的妝容、服飾、發(fā)型光線、鏡頭切換等這些非人格的要素,認為是沒有利用人格要素,就認為公眾結合視頻是未能識別出視頻中人物是原告本人的。而且他認為這個視頻也沒有對原告的肖像進行丑化污損,所以說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在于,在沒有使用原告的面部特征的情況下,被告的這樣的行為是否侵害原告的肖像權。

法官指出,由于面部特征具備極強的可識別性,所以在傳統(tǒng)觀念中,面部形象屬于肖像范圍并無爭議。但在去除面部特征的情況下,一些不具備明顯特征的身體形態(tài)、肢體動作可識別性較弱,可能不足以使相關公眾聯(lián)想到特定自然人。

“AI換臉”侵害肖像權的

判定標準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人物形象,可識別性的判定應有不同標準。例如,對于媒體曝光機會較多的公眾人物來說,他外在形象為公眾所識別的可能性更高。

曹鈺:我們認為張某在網(wǎng)絡上發(fā)布的視頻當中,是以古風妝容并著的漢服出鏡的,他的面部形象和發(fā)型衣著體貌動作特征,這些是共同構成了它的外部形象。涉案視頻的人物的面部特征,雖然說是進行了一定的調整,但是通過視頻中其他要素的比對,可以判斷模板中的人物原型就是張某,結合張某的粉絲數(shù)量比較多,他的作品也獲得大量點贊,而且他作為漢服裝扮為主要特色的視頻博主,他除了面部特征以外的發(fā)型、服飾、動作這些特征,比普通人具有更高的可識別性。經(jīng)過綜合判斷,原告除了面部特征以外的形象,還是屬于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張某對這個形象是有肖像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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