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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個飯被人拍進“探店視頻”,能維權嗎?(2)

李某離職后,發(fā)現教育公司運營的短視頻平臺賬號未刪除其在職期間出鏡為公司進行宣傳的一條短視頻,并且當年12月13日發(fā)布的一條短視頻還使用了她的聲音作為配音。

李某認為,上述兩條短視頻侵害了其肖像權和聲音權,請求法院判令教育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兩萬元。

被告教育公司辯稱,原告在職期間拍攝的視頻屬于職務作品,著作權由公司享有,并且在原告離職后,公司已經主動刪除大量由原告出鏡的短視頻,涉案的兩個視頻系遺漏,現已全部下架,不存在侵權的行為。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肖像許可使用的時間應認定為與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一致,在原告離職后,勞動關系結束即視為肖像許可的終止。

法院最后認定,在勞動關系結束后,教育公司繼續(xù)在短視頻平臺維持案涉視頻的發(fā)布狀態(tài),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聲音作為一種人格權益,具有人身專屬性,同樣受法律保護,李某離職后,教育公司繼續(xù)使用其聲音進行配音的行為也構成侵權。

考慮到李某離職后,教育公司已主動刪除原告出鏡視頻,這兩條確屬遺漏,且傳播時間不長等,最終判決教育公司賠償李某經濟損失2000元。

個人肖像受法律保護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

生活中,有人認為只有名人才能享有肖像權,普通人沒有。法官介紹,實際上,肖像權是自然人獨有的權利,與身份地位無關。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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