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健身時猝死健身房被判賠 健身風險告知不足!一名60多歲的男子叢某在健身中心健身房騎行健身時,從器械上摔下,后被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叢某家屬認為管理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健身運動時沒有對健身活動的危險性進行告知和指示說明,并將健身中心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30余萬元。一審法院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判決健身中心賠償叢某家屬各項損失100579.9元。
根據一審判決書,叢某出生于1960年8月,2024年10月在被告健身中心的健身房進行騎行健身時,在器械上突然跌落昏迷。健身中心的跟班教練以及同時進行健身的某醫(yī)院醫(yī)生、護士及時對其進行了搶救,并撥打120急救電話。120急救醫(yī)生趕到后對叢某進行搶救,并將其送往醫(yī)院,但最終搶救無效死亡。門診病歷載明,叢某“現病史:10分鐘前突然摔倒,傷后呼之不應,急呼120。既往史:高血壓病史多年。診斷:猝死。”
叢某家屬認為,健身中心作為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健身運動時沒有對健身活動的危險性進行告知和指示說明,事發(fā)后也沒有及時采取積極有效的施救措施,造成叢某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
健身中心一方辯稱,健身中心在場所內多處張貼公示,提示告知有重大疾病、心腦血管病的會員禁止健身。此外在健身前,跟班教練均進行安全提醒及操作指導,叢某在健身時突發(fā)疾病后,健身中心立即組織進行急救,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叢某的死亡沒有過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事發(fā)之后,健身中心的教練以及現場鍛煉的醫(yī)護人員對叢某進行了急救,及時撥打120電話將叢某送往醫(yī)院進行搶救,已經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然而,被告健身中心雖提供照片以證明對運動風險等進行了提示告知,但在進行騎行健身運動時并沒有通過廣播、書面告示等方式對健身活動的危險性,尤其是針對年齡較大的鍛煉人群,進行進一步的告知和提示說明,因此,被告健身中心在健身風險的告知提示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一審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方承擔本案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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