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的上班時間是早晨6點30分,但在2023年11月13日早晨6點20分,他在上班路上因心源性猝死倒地身亡。張某生前所在公司曾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其家屬隨后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保險金。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某家屬40萬元保險理賠款,但保險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訴。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張某在上下班途中因突發(fā)心源性疾病猝死,既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也不屬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符合任何一項保險責任情形。因此,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
事發(fā)當天早上6時10分左右,張某從家中出發(fā)上班,約6時20分在街邊倒地死亡。公安部門排除了刑事案件和他殺的可能性,醫(yī)院出具的死亡醫(yī)學(xué)證明顯示張某死因為心源性猝死。此外,法院查明張某生前所在公司曾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過雇主責任險。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定,事發(fā)當日張某的正常上班到崗時間是6點30分,從張某住所地及工作地點的距離及路線來看,張某是在前往工作地點的合理路線及合理時間內(nèi)倒地死亡。根據(jù)涉案雇主責任保險單的約定,“雇員死亡的,保險公司按照每人傷亡責任限額40萬元賠償”,因此一審法院支持了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然而,保險公司提起上訴,認為張某發(fā)生事故的時間是上下班途中,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不屬于案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在上下班途中因突發(fā)心源性疾病猝死,既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也不屬于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且未進行工傷認定。因此,二審法院糾正了一審法院對保險合同條款適用情形的錯誤認定,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