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判決駁回乘客的賠償請求。
某日,年過六旬的李婆婆搭乘公交車。車輛行駛途中,她從座位上起身走動,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此時司機為避讓突然變道的其他車輛而緊急剎車,導致李婆婆當場摔倒在車廂內。車輛停止后,司機將李婆婆扶至坐立狀態(tài),并將其送至醫(yī)院治療。事故導致李婆婆骨折、關節(jié)半脫位,經司法鑒定構成九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此事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機與乘客均無責任。
事后,李婆婆將司機及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4萬余元。公交公司辯稱,交警已認定事故屬于意外,公司及司機均無責任,不同意賠償。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李婆婆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表示,公共交通是城市流動的“血脈”,每一位乘客的出行安全既依賴于承運人的規(guī)范運營,也依賴于乘客自身的文明守法。本案中,事發(fā)前車輛搭乘的乘客并未超載,公交車是在所有乘客都坐穩(wěn)的情況下行駛,司機駕駛的公交車時速為30km,未超速??梢姡掳l(fā)前公交公司及司機均不存在過錯。此外,司機在發(fā)現其他車輛擬變道時先鳴笛警示,隨后平穩(wěn)制動減速,成功避免了碰撞,操作符合緊急避險情形,不存在過錯。司機在發(fā)現李婆婆摔倒后第一時間將其扶起并送往醫(yī)院,亦未存在過失行為。
根據《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相關規(guī)定,乘客乘車時應坐穩(wěn)扶好,注意安全。李婆婆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清楚公交車在行駛中可能出現顛簸、晃動或緊急剎車等情況。然而,在車輛尚在行駛過程中、尚未停穩(wěn)到站的情況下,她仍從座位上起身并在車廂內走動,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最終導致其摔倒,對此存在重大過失。
法官提醒,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需確保車輛安全行駛,并為乘客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司機個人需集中注意力,確保行車安全;乘客需在車輛行駛中“坐穩(wěn)扶好”,對自身安全負責。唯有每一位交通參與者都各盡其責,我們的出行環(huán)境才能更加安全、有序、和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此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近日,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判決駁回了乘客的賠償請求。某日,年過六旬的李婆婆搭乘一輛公交車。車輛行駛途中,李婆婆從座位上起身走動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2026-04-13 12:56:38老人公交車上摔倒索賠被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