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錢某因工外出辦事期間抽空釣魚不幸溺亡,其家屬申報工傷卻被駁回。究竟哪些情形才算“工傷”?
2022年10月中旬,錢某根據(jù)公司安排,從深圳駕車前往外地拜訪客戶,并與客戶約定當日下午見面。上午11時左右,錢某抵達外地A山莊,攜帶漁具進入山莊釣魚場進行垂釣活動。14時20分許,因山莊附近山體滑坡導致釣魚臺倒塌,錢某掉落池塘溺水而亡。警方調查時,A山莊工作人員稱,事故中受傷人員除山莊員工及其家屬外,均為釣魚人員,無就餐、休息的客人。
錢某家屬認為,錢某系因工外出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遂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調查后認為,錢某因工外出期間前往A山莊釣魚屬于其個人活動,與工作原因并無關聯(lián),其溺水身亡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錢某家屬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決定。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錢某從深圳市前往外市拜訪客戶,屬因工外出,但結合監(jiān)控視頻、錢某與客戶的電話錄音、山莊人員調查筆錄及警方接處警記錄等證據(jù)可確認,錢某與客戶約定見面的時間是當日下午,他上午前往外地A山莊釣魚場釣魚,期間未開展任何工作,也未在山莊就餐、休息,后在釣魚時不幸遭遇山體滑坡而落水溺亡,屬于因從事個人活動而遭受事故傷害,其死亡情形并非工作原因導致,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guī)定中“工作原因”的認定要件。
新華社雅加達1月28日電(記者陶方偉)印度尼西亞國家抗災署28日發(fā)布公告說,西爪哇省西萬隆縣芝薩魯阿地區(qū)24日發(fā)生的山體滑坡已造成53人遇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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