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包頭鐵路運輸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李某(男,19歲)與被害人張某(女,13歲)通過手機游戲相識并發(fā)展成“戀愛”關系。張某曾謊稱自己16歲,但李某在幫助張某寫作業(yè)時得知她是初二學生。二人在“戀愛”期間多次在張某家中發(fā)生性關系。
李某作為有一定社會經驗的成年人,明知張某是初中二年級的學生,應根據(jù)她的身體發(fā)育情況、言談舉止和衣著特征等判斷她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然而,李某未對張某的年齡盡到足夠的審慎注意義務,也未采取任何措施排除張某可能是幼女的可能性,可以推定他明知張某的真實年齡。
在明知張某是幼女的情況下,李某仍多次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檢察機關將該案提起公訴后,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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